(2017)鄂0102民初3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武汉市天杰出租车有限公司与阙文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天杰出租车有限公司,阙文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拟稿纸承办人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3795号原告:武汉市天杰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游艺路蓝山城市中心2层1号。法定代表人:王鸣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胜建,男,武汉市天杰出租车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阙文玲,女,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培培,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07-213号。负责人:徐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予,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汉市天杰出租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阙文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市天杰出租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武汉市天杰出租车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天杰出租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40元,共计190元,由原告武汉市天杰出租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登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