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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4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苟文进与徐伟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文进,徐伟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4241号原告:苟文进,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阎中市,现住址珠海市。被告:徐伟凡,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剑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文进诉被告徐伟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苟文进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苟文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擎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阳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