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4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苟文进与徐伟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文进,徐伟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4241号原告:苟文进,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阎中市,现住址珠海市。被告:徐伟凡,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剑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文进诉被告徐伟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苟文进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苟文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擎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阳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