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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民再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吕本泽、廊坊市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再38号再审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本泽,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文战,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市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西段。法定代表人:李百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忠发,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上诉人吕本泽因与再审被上诉人廊坊市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5民初3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二审过程中,吕本泽以大城县人民政府为其办理房产证违法为由,向大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房产证,大城县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本案关于房屋实际确权面积的认定应以吕本泽提起的上述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但该行政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润涛审 判 员  魏俊国代理审判员  苑朋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樊梦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