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30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闫淑霄与郭英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淑霄,郭英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0民初291号原告:闫淑霄,女,195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久长(夫妻关系),男,194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健,新河县鸿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英爽,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188号A-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0321225R。负责人:宋宁,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闫淑霄与被告郭英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闫淑霄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淑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淑霄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闫淑霄负担。审判员 秦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英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