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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字第9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罗平、唐树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平,唐树林,李成飞,四川上辰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兴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902-4号申请执行人罗平,男,1968年9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唐树林,男,1972年2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李成飞,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四川上辰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创业路2号11层2号。法定代表人李成飞。被执行人成都兴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鹭岛路33号。法定代表人李成名。本院依据成都仲裁委员会的(2015)成仲案字第23号仲裁裁决书,受理罗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树林、李成飞、四川上辰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兴德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本金500万元及对应利息,仲裁费等费用65620元。本案在仲裁裁决阶段,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青羊执字第232-2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李成飞位于成都市××环路南××单元××楼××房屋(权××)、××成都市××单元××楼××房屋(权××)、××成都市××草堂路××单元××楼××车位(权××)、××草堂路××单元××楼××号车位(权2565185);被执行人唐树林、李成飞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草堂路33号54号1单元2楼4号房屋(权1209331)予以保全查封。本院作出(2015)成执字第902号执行裁定予以继续查封。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成飞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1栋3单元6楼1号房屋(权0686946)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处置,2017年4月申请执行人罗平向本院提交申请,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暂停处置被执行人其余财产,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唐树林、李成飞、四川上辰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兴德实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罗平本金500万元及对应利息,仲裁费等费用65620元。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本案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仲裁委员会(2015)成仲案字第2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 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