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4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曾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19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62年10月14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被执行人:曾某,男,1976年1月21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杨跃宾与曾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损失120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富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厚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段治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