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3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周学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3刑初129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学进,男,1998年9月3日生,昆明市东川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昆明市东川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3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东川区看守所。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学进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金虹、被告人周学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6年11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周学进到昆明市东川区集义路月牙山巷87号,入室将被害人陈某家中的现金1000元盗走。案发后,被告人周学进向被害人陈某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二、2016年12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周学进到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事处深沟村4组36号,入室将被害人邓某家中的一条铂金手链、一只银手镯、一只玉手镯和一个玉石吊坠挂件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492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全部追缴发还被害人邓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学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痕迹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中心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称量记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销售单、质量保证单;收条、谅解书;鉴定委托书、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协助书、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昆公司鉴[2017]HJ7号鉴定文书、昆明市东川区价格认证中心东价认〔2016〕195号、196号、197号、19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害人陈某、邓某的陈述;被告人周学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学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492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学进两次入户盗窃,可对其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周学进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学进向被害人全部退赃、全某,并获得被害人陈某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综合考虑被告人周学进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学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德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