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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财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郑海生申请叶巧巧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海生,叶巧巧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财保255号申请人郑海生,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浙江省文成县,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叶巧巧,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文城县。申请人郑海生为与被申请人叶巧巧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叶巧巧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案外人郑秀华自愿提供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叶巧巧价值6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新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