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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志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鄂尔多斯市鄂尔多斯双欣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托克旗志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鄂尔多斯双欣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1366号原告:鄂托克旗志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注册号xxx,住所地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大煤矿东红雷焦化厂南鄂托克旗新乌兰选煤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刘荣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鄂尔多斯市鄂尔多斯双欣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镇政府西7公里处。法定代表人:禄恒,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鄂托克旗志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鄂尔多斯双欣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7676元,减半收取38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邬慧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