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5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俊飞与胡斌斌、王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飞,胡斌斌,王艳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5361号申请人:王俊飞,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个体户;。被申请人:胡斌斌,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个体户;。被申请人:王艳明,女,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个体户;。申请人王俊飞与被申请人胡斌斌、王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俊飞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胡斌斌、王艳明共同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西人民路农垦花园小区5幢1-101号房屋(房产证号:00××60)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俊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胡斌斌、王艳明共同名下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西人民路农垦花园小区5幢1-101号房屋(房产证号:00××60)一套;查封期间上述房产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张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