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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琴、朱文姣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琴,朱文姣,李愿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财保46号申请人:王琴,女,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光,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朱文姣,女,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申请人:李愿,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满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申请人王琴因与被申请人朱文姣、李愿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朱文姣、李愿的银行存款38,75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为此,申请人王琴及其配偶陈龙提供其所有的王琴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和平大道支行、账号为17×××17上的存款38,75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朱文姣、李愿的银行存款38,75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王琴及其配偶陈龙提供担保的王琴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和平大道支行、账号为17×××17上的存款38,75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李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