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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执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平南县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金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南县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金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南县平南镇城湖路。法定代表人:方广松。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灵基,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范金杏,女,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金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821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范金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范金杏给付购房款123260元给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被执行人范金杏返还契税1447.79元给平南县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被执行人承担承担案件受理费2796元、执行费1771元。本院已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范金杏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范金杏在银行有少量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但不足以偿还本案的义务。除此之外,被执行人范金杏在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部门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范金杏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范金杏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21民初53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胜审 判 员  廖培华代理审判员  黄倩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浩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