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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初3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吴礼明与汪爱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礼明,汪爱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702民初3641号 原告:吴礼明,男,195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宪能,池州市贵池区牛头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汪爱兰,女,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吴礼明与被告汪爱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吴礼明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礼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礼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1元,减半收取715.5元,由吴礼明负担。 审判员  朱艳艳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姚 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