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01民辖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贺金涛与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金涛,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辖25号原告:贺金涛,男,汉族,1976年9月16日生,住河南省巩义市,现住河南省巩义市东区。被告: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梁海山,董事长。原告贺金涛与被告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贺金涛系该院人民正式干警,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判,为保证当事人正常参加诉讼活动,请求指定到其他法院审理。经审查,我院认为此案符合指定管辖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指定此案由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小青审判员 孙艳凌审判员 郭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