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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民辖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贺金涛与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金涛,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辖25号原告:贺金涛,男,汉族,1976年9月16日生,住河南省巩义市,现住河南省巩义市东区。被告: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梁海山,董事长。原告贺金涛与被告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贺金涛系该院人民正式干警,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判,为保证当事人正常参加诉讼活动,请求指定到其他法院审理。经审查,我院认为此案符合指定管辖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指定此案由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小青审判员  孙艳凌审判员  郭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