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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终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邱发德与刘铁石、姜炜东、王世欣、桦甸市明桦街云丽化妆品店、李丽华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发德,刘铁石,姜炜东,王世欣,桦甸市明桦街云丽化妆品店,李丽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13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发德,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铁石,女,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炜东,男,2008年2月19日出生,其他情况不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世欣,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其他情况不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桦甸市明桦街云丽化妆品店,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经营者:邱云峰,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原审第三人:李丽华,女,其他情况不详。上诉人邱发德因与被上诉人刘铁石、姜炜东、王世欣、桦甸市明桦街云丽化妆品店及原审第三人李丽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民初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邱发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邱发德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邱发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忠华代理审判员  佟 宁代理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一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