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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孙相忠诉王雅慧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相忠,王天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581号原告:孙相忠,男,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被告:王天伦,男,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原告孙相忠与被告王天伦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孙相忠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王天伦的告诉。本院认为,孙相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相忠撤回对王天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0元退还孙相忠。审判员  沙天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孝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