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4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洛阳浩瑞运输有限公司与陕西西宝高速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浩瑞运输有限公司,陕西西宝高速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4民初875号原告:洛阳浩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芳华路西段鸿泉宾馆附四楼。法定代表人:韩开展,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陕西西宝高速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万寿北路76号。法定代表人:杜长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军,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木头市111号。负责人:杨世东,该公司经理。原告洛阳浩瑞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西宝高速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洛阳浩瑞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浩瑞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10元,减半收取1855元,由原告洛阳浩瑞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