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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3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秀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03执异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张秀慧,女,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赢(异议人之兄),男,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迎宾大道16号,组织机构代码07323678-6。负责人:郑哲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祥,男,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良明,男,该行工作人员。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张秀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张秀慧于2017年5月3日对执行冻结、查封张秀慧名下址在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131号悦华星座3幢201号、2幢1503号商品房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执行听证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张秀慧以其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张秀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执行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秀慧撤回执行异议。本执行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宝发审判员  吴巧妹审判员  林源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君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