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1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艳平与杨从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艳平,杨从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1民初393号原告马艳平,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被告杨从家,男,1974年5月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马艳平与被告杨从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艳平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艳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艳平撤诉。本案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马艳平承担。审判员 刘文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凯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