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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1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艳平与杨从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艳平,杨从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1民初393号原告马艳平,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被告杨从家,男,1974年5月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马艳平与被告杨从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艳平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艳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艳平撤诉。本案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马艳平承担。审判员  刘文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凯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