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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4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翟洪波诉毕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毕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4民初746号原告翟某某,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毕某某,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在本院审理原告翟某某与被告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某回对被告毕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宋维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泽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