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文君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文君,俞艳琴,俞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1财保41号申请人:王文君。被申请人:俞艳琴。(死者俞光军之妻)被申请人:俞辉,。(死者俞光军之子)王文君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俞艳琴、俞辉享有的俞光军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24万元(金塔县人保财险公司李建红车辆:保险驾驶员身故赔偿金,强制险22万元,驾乘险2万元)。申请人以本人名下位于金塔县金塔镇解放路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文君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俞艳琴、俞辉享有的俞光军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24万元(金塔县人保财险公司李建红车辆:保险驾驶员身故赔偿金,强制险22万元,驾乘险2万元)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王文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爱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