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克与张绍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张绍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169号申请执行人:李克,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张绍林,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申请执行人李克与被执行人张绍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2002民初1247号具有执行内容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绍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绍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张绍林的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5107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亚军审 判 员 苏华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