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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执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克与张绍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张绍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169号申请执行人:李克,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张绍林,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申请执行人李克与被执行人张绍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2002民初1247号具有执行内容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绍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绍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张绍林的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5107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亚军审 判 员  苏华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