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执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兆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兆柏,安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189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X8P35。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曲兆柏,男,1974年10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执行人:安文杰,男,1978年01月2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新泰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商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士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段红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