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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4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利彼康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吴江睿志电子有限公司、赵基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利彼康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吴江睿志电子有限公司,赵基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4751号申请人利彼康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罗田社区龙山六路12号厂房二。法定代表人ANGCHUANGJUAY,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江睿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路口1990号5幢3楼。法定代表人赵基云,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基云,女,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利彼康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吴江睿志电子有限公司、赵基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江商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利彼康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08740.24元,执行费为17487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吴江区房产、国土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吴江中南世纪城63幢2801室的房产,因上述房产未办理房产证,且因被执行人赵基云拒不支付房贷,其与开发商苏州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已被本院另案判决解除。后开发商苏州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赵基云首付款297953.49元(扣除违约金等)付至法院账户。另查被执行人赵基云在本院有两案,故本院召开全体债权人会议讨论参与分配方案,全体债权人全部到会,均同意以本金计算进行参与分配,并且一致同意本院《关于对被执行人为赵基云执行系列案件的参与分配方案》:第一步:支付诉讼费、保全费33782元,支付鉴定评估费0元,公告费0元;支付执行中实际执行费用(实际保管费用及房租金)0元,执行费4300元,总计38082元。第二步:一般债权受偿。被执行人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关于被执行人为赵基云的系列案件,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吴江中南世纪城63幢2801的房产,因上述房产未办理房产证,且因被执行人拒不支付房贷,房屋买卖合同已被另案判决解除。现开发商苏州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首付款297953.49元(扣除违约金等)汇入本院账户。本院另查明关于被执行人为赵基云的系列案件在本院有两件,上述款项扣除诉讼费用33782元、执行费4300元后剩余259871.49元,因参与分配金额为1787435.36,故分配比例为259871.49/1787435.36≈14.53%。据上述分配方案,本案可分得236699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本案可以先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吴江中南世纪城63幢2801室的房产,因上述房产未办理房产证,且因被执行人赵基云拒不支付房贷,其与开发商苏州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已被本院另案判决解除。后开发商苏州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赵基云首付款297953.49元(扣除违约金等)付至法院账户。上述款项,本案可分得5163元。现本院已穷尽所有执行措施,申请人亦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江商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金XX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李荣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