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执异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黄光明、吕春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光明,吕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异2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黄光明,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壮族,住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申请执行人:吕春芳,女,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钦州市。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吕春芳与被执行人黄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中,被执行人黄光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本案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黄光明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黄光明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回。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黄光明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裴雄南审判员 邓英旦审判员 刘广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媛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