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异议人马兰宝与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路支行、被执行人新疆华域祥硕商贸有限公司、马婷、马兰宝、王洪松、李海英、刘忠卫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兰宝,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路支行,新疆华域祥硕商贸有限公司,马婷,王洪松,李海英,刘忠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异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马兰宝,女,回族,1979年10月1日出生,个体户,住乌鲁木齐市。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路支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新疆华域祥硕商贸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马婷,女,汉族,1983年2月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县。被执行人:王洪松,男,汉族,1979年9月30日出生。住吉林省。被执行人:李海英,女,汉族,1976年2月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刘忠卫,男,汉族,1969年5月2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异议人马兰宝与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路支行、被执行人新疆华域祥硕商贸有限公司、马婷、马兰宝、王洪松、李海英、刘忠卫执行异议一案,本院受理后,马兰宝于2017年5月6日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马兰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兰宝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彭 惠审判员 马力牙木审判员 窦 常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芊 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