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民初3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吕某与张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张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3561号原告:吕某,女,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雪静北京惠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张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某名下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大伙巷以北,大丰路以东河庭花苑6号楼1-1503室房屋。原告吕某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某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大伙××以北,大丰路以东河庭花苑6号楼1-1503室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档案,限制该房屋所有权及相关权利的转移,期限为2017年5月16日至2020年5月16日。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志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硕天书 记 员 马彤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