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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金明国与刘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明国,刘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金明国,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辽宁省宽甸县。委托代理人宋志林,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刘永强,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申请执行人金明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恢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孙荣凯执行员  田春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家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