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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执5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583号之一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王某罚金纠纷一案,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所有的轿车一辆,现因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所有的轿车一辆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飞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