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执5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583号之一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王某罚金纠纷一案,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所有的轿车一辆,现因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所有的轿车一辆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飞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