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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华阴市华西安宁农资服务部与田秋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阴市华西安宁农资服务部,田秋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8号申请执行人华阴市华西安宁农资服务部,经营场所华阴市华西镇五合村。被执行人田秋盈,女,196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华阴市华西安宁农资服务部与田秋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应履行案款3628元,实际履行362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华阴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2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勇审判员 卫锦利审判员 刘江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