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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9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马顺荣申请执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9执187号申请人马某某,男,云南省武定县人,住云南省武定县。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万科学府3-5层本院执行的马某某申请执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329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给付申请人马某某执行款62746.81元,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兑付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329执187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审判员  饶一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春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