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3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连云港赣榆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宽富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赣榆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宽富,江苏正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3661号原告:连云港赣榆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柳湖村。法定代表人:刘翠爱,董事长。被告: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开发区黄海路97号。法定代表人:唐金创,董事长。被告:陈宽富,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江苏正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繁荣街。法定代表人:陈正龙,董事长。原告连云港赣榆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宽富、江苏正溪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连云港赣榆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赣榆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云港赣榆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215元,由原告连云港赣榆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