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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4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4民初508号原告:陈某甲,男,194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陈某乙,女,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被告:陈某丙,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被告:陈某丁,男,200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法定代理人:陈某乙,女,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系被告陈某丁母亲。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陈某甲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作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某甲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晓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碧慧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