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民终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二附属医院、漯河航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二附属医院,漯河航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民终8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二附属医院。住所地:漯河市海河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云飞,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彦斌,该院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彤,该院职工。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航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西段郾城房管局分局*楼。法定代表人:刘伟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涛,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瑾,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二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医专二附院)因与上诉人漯河航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民房地产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1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17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795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左 昊审判员 王路明审判员 吴增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瑞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