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2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朱新森与刘国华、裴志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新森,刘国华,裴志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2执40号申请执行人朱新森,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嘉荫县。被执行人刘国华,男,195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被执行人裴志霞,女,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申请执行人朱新森与被执行人刘国华、裴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新森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702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3月8日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702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忠审 判 员 周德才代理审判员 王文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小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