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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苏利斌与骆瑞勇、杨志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利斌,骆瑞勇,杨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1227号申请执行人:苏利斌,男,1977年11月23日生,汉族,现住:昆明市西山区。被执行人:骆瑞勇,男,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委托代理人:王恩江,男,1962年12月26日生,汉族,现住:昆明市五华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杨志强,男,1973年11月7日生,汉族,现住:昆明市农垦局小区。申请执行人苏利斌与被执行人骆瑞勇、杨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62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利斌与被执行人骆瑞勇、杨志强达成执行和解,约定:由被执行人骆瑞勇在2017年7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苏利斌执行款100000元,在2017年8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苏利斌执行款150000元。由被执行人杨志强在2017年8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被执行人骆瑞勇、杨志强还应向申请执行人苏利斌支付利息3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收到被执行人骆瑞勇支付的执行款100000元。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