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沧州金盈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金盈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异18号案外人:张林华,女,汉族,1971年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案外人:折丽梅,女,汉族,1989年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申请执行人:沧州金盈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沧州金盈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林华、折丽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林华、折丽梅称,2016年9月27日,案外人张林华、折丽梅与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约定,由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替张林华、折丽梅参与陕西华电榆横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工程的招投标,因招投标流程的需要张林华于2016年10月21日打入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60万元投标保证金。折丽梅于2016年10月21日打入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6万元以及现金方式交2万元作为投标保证金,共计68万元。2016年10月21日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该笔款项作为投标保证金打入陕西华电榆横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后因该项目未中标,由陕西华电榆横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将该笔保证金返还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因献县人民法院将账户冻结,无法返还异议人的财产,现请求献县人民法院立即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将该财产归还异议人。本院查明,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沧州金盈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8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榆林高新区支行开立的账户(尾数1220)上的存款200万元,之后又作了580万元的冻结(轮后冻结)。案外人张林华以其于2016年10月21日打入该账户60万元投标保证金、案外人折丽梅以2016年10月21日向该账户打入现金6万元及现金方式交2万元作为投标保证金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要求予以返还。本院认为,对银行存款权利人的判断标准应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沧州金盈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榆林高新区支行账户上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扣划并无不当。案外人张林华、折丽梅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张林华、折丽梅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年日内向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巩润喜代理审判员 李志强代理审判员 刘明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