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广会与朱双武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会,朱双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90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会,男,1974年7月1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朱双武,男,1971年5月5日生,汉族,职员,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广会与被执行人朱双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法院已将被执行人朱双武的银行存款冻结,现暂时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徐 立 军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人民陪审员钟文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铭 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