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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作峰与刘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作峰,刘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791号原告刘作峰,1949年9月1日生。被告刘鹏飞,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刘作峰与刘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刘作峰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作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崔景辉人民陪审员  孙庆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国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