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作峰与刘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作峰,刘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791号原告刘作峰,1949年9月1日生。被告刘鹏飞,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刘作峰与刘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刘作峰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作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崔景辉人民陪审员 孙庆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国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