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协外认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金某与安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知识产权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某,安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协外认224号申请人:金某,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龙井市。被申请人:安某,男,1952年3月28日出生,大韩民国公民。住大韩民国华城市。申请人金某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金某申请称:安某与金某离婚一案,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乌山市法院作出2017第308号确认书,故申请承认上述文书。本院查明: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乌山市法院对安某与金某离婚一案,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第308号确认书,主要内容为安某与金某离婚。上述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乌山市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17第308号确认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承认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乌山市法院2017第308号确认书的法律效力。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金某负担。审判长 金成焕审判员 陈立晖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