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军、王杨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王杨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1刑初8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军,男,1991年2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华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华县,捕前暂住西安市长安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抓获,同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辩护人王世冰、刘慧,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杨,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华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华县,捕前暂住西安市灞桥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军、王杨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军及其辩护人王世冰、刘慧、被告人王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0日,被告人张军伙同韩某某1(另案处理)二人在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办西航花园步行街中段租房合伙开设赌博游戏厅,供多人赌博,被告人王杨任白班经理一职。2016年9月27日,该赌博游戏厅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查获。经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该赌博游戏厅查获的4台台式八面捕鱼游戏机具有32个台位,1台台式八面狮子机具有8个台位,12台柜式单面狮子机具有16个台位,共计56个台位,均具有赌博功能。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军、王杨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军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军犯开设赌场罪无异议,辩称张军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对张军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0日,被告人张军伙同韩某某1(另案处理)等人在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办西航花园步行街中段租房开设经营赌博游戏厅,被告人王杨担任白班经理,参与赌博游戏厅的管理。2016年9月27日,公安人员接举报后将该赌博游戏厅查获,现场查获并扣押台式赌博游戏机5台(八面捕鱼电子游戏机4台、八面狮子电子游戏机1台)、柜式赌博游戏机12台(六狮王朝电子游戏机8台、九五至尊电子游戏机4台)及赌资34850元。经公安机关认定,查获的赌博游戏机共有56个台位,均具有赌博功能。又查明,2016年9月28日被告人张军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2016年11月23日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对现场查获的赌资34850元予以收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李某证言:2016年9月20日左右她经朋友樊某介绍到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办西航花园步行街中段向阳网吧二楼游戏厅当收银员。该游戏厅没有名字,也没有合法手续,是2016年9月20日左右开始经营的,游戏厅所在的房间是老板租来的,她不知道游戏厅老板是谁。游戏厅里有5台捕鱼机、一组九五至尊游戏机(4台)、一组六狮王朝游戏机(8台),都是赌博机。游戏厅共有12个服务员,分为白班、夜班,每班工作12小时,每班6个服务员,其中1人负责经营管理,每月工资4000元,1人负责收银,每月工资3000元,1人在游戏厅外把风,每月工资3500元,3人在游戏厅里刷卡上分,每月工资3500元。她是白班收银,负责为顾客办卡充钱、退卡退钱以及记账,王杨是白班负责游戏厅经营管理的人,让游戏厅的服务员各负其责,做好自己的工作,邵某是游戏机维护,白班服务员有张某、潘某、史某。上班第一天,王杨交给她20000元现金,说是游戏厅的备用金,让她记好帐,并把钱当面点清。游戏厅为了招揽生意,还在外面散发赠分卡。因为游戏厅刚开不久,所以基本没有挣多少钱,每天的收入都有记录。2016年9月27日公安人员查获游戏厅后,当场从吧台查出备用金20400元。张军不是游戏厅服务人员,每次来游戏厅就和王杨待在一起,有时顾客没拿现金,就用微信转账给张军,张军账户的结算也由王杨负责。记账表及会员卡办理情况能够与此相互印证。2、证人史某证言:2016年9月中旬,他朋友高某领着一个叫杨某的小伙在华县找到他,说张军找人到西安的游戏厅上班。他和高某、杨某到西安后,一个叫黄某的小伙开车把他们接到游戏厅。当时游戏厅已经摆好了游戏机,但未营业,黄某给张军介绍他和高某是来游戏厅上班的,让张军安排好,张军是游戏厅的老板之一。9月19日晚上,张军把来游戏厅上班的人叫到一起聚餐,并安排工作。张军将他们分为两班,白班上班时间从8时至20时,夜班上班时间从20时至次日8时,每班6个人,各有经理1人,张军还承诺服务员每月工资3500元,经理工资4000元。白班经理是王杨,负责让白班服务员各负其责,他是在游戏厅大门外负责把风的,如果有顾客到游戏厅大门口,他就问是干什么的,如果顾客说是玩游戏的,他就将顾客领到游戏厅门口,用遥控将游戏厅的第一道门打开,并用对讲机呼叫王杨,让王杨从里面用遥控打开第二道门,让顾客进去。史某的其余证言与证人李某证言基本一致。3、证人张某证言:2016年9月19日他和妻子李某经樊某介绍,到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办西航花园步行街向阳网吧二楼的游戏厅上班,他是服务员,主要负责给参赌人员刷卡、递水,平时由白班经理王杨直接管理他们,张军、黄某、刘某等人管理王杨和他们。张某的其余证言与证人李某、史某证言基本一致。4、证人潘某、樊某等人证言与以上证人证言基本一致。5、证人李某某1证言: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办西航花园骞柳步行街X号门面房是她的,X号门面房是张某某的,X号门面房是冯某某的。2016年8月20日左右,有人给她打电话说要租西航花园的门面房,她就让张某某和租房的人先见一下,见完面后张某某说已经谈好了,房费一年25000元。后她便约张军于8月26日见面签合同,签合同时张军和刘某某1一起来的,称其要开动漫城,前期要装修门面,所以先付15000元,之后在付剩下的钱。9月5日左右,张军将20000元(其中5000元为押金)打到她了的信合卡里,并打电话向她告知。她不知道张某某和冯某某的房费有没有付。房屋出租合同能够与此相互印证。6、证人张某某证言:2016年8月26日李某某1给她打电话说有个叫张军的人要租她的门面房,房费已经谈好了,李某某1和冯某某当时不在西安,李某某1就让她和张军见面谈房费的具体情况。当天下午张军约她见面,谈好后张军先给了她3000元定金,她给张军写了一张收据,没有签租房合同。三四天后她和冯某某带张军等人看过房后,就把钥匙交给张军了,后张军又给她银行卡里打了17000元。收条能够与此相互印证。7、证人武某、韩某某2、李某某2、陈某、党某某、徐某、杨某某、王某、司某某、颜某某、梁某某、李某某3、崔某、王某某、刘某某2等人证言:他们是在西航花园步行街上拿到游戏厅散发的游戏卡后,到游戏厅打游戏赌博的。赌博时先在收银员那里花50元办理一张VIP会员卡,再给VIP会员卡里充钱兑换相应的游戏分,进行赌博,赢了的分就能转化为钱。8、辨认笔录证明,张某某、李某某1分别辨认出张军是向其租房的男子;史某辨认出张军是赌博游戏厅的老板之一;邵某辨认出张军是经常在赌博游戏厅办公室、吧台待着的男子,王杨是赌博游戏厅的经理;张军、王杨辨认出韩某某1是赌博游戏厅老板“黄某”。9、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9月27日,公安人员接群众举报,在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办西航花园步行街中段原向阳网吧二楼查获一赌博游戏厅,现场抓获为赌博提供条件人员张军、王杨等人。10、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办西航花园步行街中段原向阳网吧二楼房间,通往二层原向阳网吧通道安装两道铁门,电子遥控器控制门锁。二层房间面积约200平方米,房间内有工作人员6人,参赌人员20余人,在房间内查获并扣押台式赌博游戏机5台(八面捕鱼电子游戏机4台、八面狮子电子游戏机1台)、柜式赌博游戏机12台(六狮王朝电子游戏机8台、九五至尊电子游戏机4台),均通电运行,在服务台查获并扣押营业款现金20400元、验钞机1台、上分机1台、POS机1台、对讲机3部、账本、会员卡及赠分卡若干,在张军随身携带包内查获并扣押现金14450元及租房预交金收据1张,在游戏厅工作人员处查获遥控器3个。游戏厅内装有摄像监控,监控运行完好。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及情况说明能够与此相互印证。11、监控视频及截图能够证明涉案赌场的具体情况。12、[2016]第01号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及补充更正意见,证明西安市灞桥区西航花园步行街原向阳网吧二层无名游戏厅内的八面捕鱼电子游戏机4台、八面狮子电子游戏机1台、六狮王朝电子游戏机8台、九五至尊电子游戏机4台,共计56台位,均具有赌博功能。13、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据,证明2016年9月28日张军、李某、樊某、史某、潘某等人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武某、李某某3、杨某某、梁某某、崔某、司某某、王某、颜某某、刘某某2、党某某、徐某、韩某某2、陈某、李某某2、王某某等人因参与赌博,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16年11月23日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对现场查获的赌资34850元予以收缴。14、同案韩某某1(又名黄某)供述:他和张军、刘某某1一起在西安市灞桥区西航花园步行街原向阳网吧二楼开设游戏厅供他人赌博,他们三人是老板。他和刘某某1负责游戏厅的日常经营,张军负责管账,并负责游戏厅的机械购买、日常开支和外围关系,张军也经常到游戏厅查看经营状况。游戏厅所在房屋是由张军、刘某某1二人租来的,从2016年9月20日上午开始营业,全天24小时营业,分白班和夜班,每班有5、6名工作人员,王杨是他雇来的白班经理,主要负责管理服务员,李某是收银,张某、潘某、樊某等人是服务员,邵某是机修,负责修理游戏机和统计游戏机分值。15、同案邵某供述:他是西航花园步行街原向阳网吧二楼赌博游戏厅的机修人员,负责抄表、统计以及机器的维护修理。该赌博游戏厅内摆放了4台台式八面捕鱼机、1台台式八面狮子机、8台柜式六狮王朝狮子机、4台柜式九五至尊狮子机,可同时共56人使用,赌博游戏厅的老板是韩某某1和张军。2016年9月14日左右,韩某某1安排技术人员对他进行培训,教他如何统计分值。9月20日该赌博游戏厅开始24小时营业,分白班、夜班,他上白班。白班工作人员有7人,其中经理是王杨,负责管理他们,收银是李某,服务员是张某、樊某、“眼睛”、高某,夜班的工作人员他不清楚。他每天把机子上的分值统计好后,将统计帐交给韩某某1。16、被告人张军供述:2016年9月初,他在西航花园步行街租了一个二楼的房间,由他和黄某、刘某某1合伙出资,在西航花园步行街参与经营游戏厅供人赌博,游戏厅没有名称,也未办理任何手续。房间是他去租的,装修期间他去现场看过。9月19日,他、黄某和招来的工作人员一起聚餐,期间他和黄某对这些工作人员进行了分工,分为两班,每班工作12小时,交接时间为上午8时与晚20时,9月20日正式营业,服务员每月工资3500元,经理每月工资4000元。他和黄某平时在游戏厅里待一会监督游戏厅的经营状况,他还在游戏厅里给需要的顾客放账。他在游戏厅不负责管账、购买机械、日常开支等。17、被告人王杨供述:他所在的游戏厅没有名字,也没有合法手续,房子是游戏厅老板租赁的,里面放置赌博机,于2016年9月20日开始营业。游戏厅的老板有张军、黄某,都是他的上级,给他安排游戏厅经营方面的工作。游戏厅共有12名服务员,分为白班、夜班,2人负责经营管理,2人负责收银,2人负责在游戏厅外面把风,6人负责刷卡上分,他是游戏厅的白班经理,每月工资4000元,专门负责白班的经营管理,负责让白班服务员各负其责,做好自己的工作。因为游戏厅是新开业的,所以他们还在外面散发两种赠分游戏卡,吸引顾客来游戏厅玩。18、户籍信息上证明,张军、王杨犯罪时已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上列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其中同案韩某某1供述中关于被告人张军在游戏厅管账,并负责机械购买、日常开支的情节与被告人张军供述矛盾,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不予认定,其余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军、王杨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招揽顾客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军伙同他人开设并经营赌场,被告人王杨参与赌场经营管理,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属主犯,故张军的辩护人关于张军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军为牟取非法利益,雇佣他人利用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其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张军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惟被告人张军、王杨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赌博游戏机17台、验钞机1台、上分机1台、POS机1台、对讲机3部、遥控器3个、账本、会员卡及赠分卡,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 玲审 判 员 段文文人民陪审员 杨 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强附: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