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乐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1刑初36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乐某某,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黄浦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7〕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乐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底至11月初,被告人乐某某对被害人成某、竹某、于某谎称有一赴日旅游的低价商务考察团,骗取3人信任后,以收取旅游费、签证费的名义,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方式,分别骗取成某人民币7050元、竹某人民币11400元、于某人民币10100元,后将所得赃款花用殆尽。2016年12月21日,成某等3人至黄浦公安分局五里桥派出所报案,被告人乐某某也于同日在家属陪同下至该所,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后其家属退赔了全部赃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乐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已在家属帮助下全额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乐某某在有期徒刑1年至1年6个月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可宣告缓刑。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成某、竹某、于某的陈述;相关支付宝、微信支付转账及对话记录截图;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五里桥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记录;被告人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乐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乐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系初犯,且在家属帮助下全额退赔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乐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其认罪悔罪表现等,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孙攀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霁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