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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付某1与付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1,付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286号原告:付某1,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被告:付某2,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原告付某1与被告付某2继承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付某2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某1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1撤回对被告付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3,500元,由原付某1禄负担。审判员  李寿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