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付某1与付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1,付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286号原告:付某1,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被告:付某2,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原告付某1与被告付某2继承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付某2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某1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1撤回对被告付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3,500元,由原付某1禄负担。审判员 李寿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