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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蒋雄伟、林永飞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雄伟,林永飞,杨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738号申请执行人:蒋雄伟,男,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林永飞,男,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杨再,女,汉族,住宁海县。蒋雄伟与林永飞、杨再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4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林永飞、杨再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蒋雄伟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永飞、杨再支付借款675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12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永飞、杨再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人蒋雄伟执行款675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128元、实际执行费915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林永飞、杨再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蒋雄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7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雍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