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22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宋某与陈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陈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222民初372号原告:宋某,女,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被告:陈某1,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原告宋某诉被告陈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冉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XX的抚养权归被告所有,原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900元直至小孩完成学业止,并享有不定期探视权(重大支出则由双方各承担一半);3、婚后所购家电归男方所有,各自名下存款归个人所有。事实与理由:2007年1月12日,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结婚,并于2008年6月2日生育有一子XX,婚后购买了电视等家电。2009年开始,夫妻双方感情开始不和,后来于2014年双方分居至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二、婚生子XX(2008年6月2日出生)由被告抚养,自2017年5月起,原告每月月底前支付900元抚养费直至18周岁止(重大支出则一人负担一半)。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