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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某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某某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某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某某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1民初1140号原告(反诉被告)沈阳某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某某区某某街某某室。法定代表人安某某,任该公司某某。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委托代理人嵇某某。被告(反诉原告)西安某某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某某园某某路某某B区。法定代表人郑某某,任该公司某某。委托代理人程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某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某某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及反诉原告均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某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西安某某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分别撤回起诉。本案本诉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450元。反诉受理费1348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自行承担。审判长  张华明审判员  王 新审判员  李澍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