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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月芬与被告王清海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月芬,王清海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304号原告:刘月芬,女,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纺织厂退休职工,住牡丹江市爱民区东祥伦街林管局大楼南侧*号楼左侧*单元***室。被告:王清海,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镇香港不夜城宾馆。原告刘月芬与被告王清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月芬以诉讼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月芬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刘月芬负担。审判员  尹洪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沙向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