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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91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嘉励协盛(泰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嘉励协盛(泰安)置业有限公司,新昌控股(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91民初110号原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韩力伟,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明学,该公司法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松花,该公司员工。被告:嘉励协盛(泰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震道,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元鑫,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新昌控股(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林震道,职务:董事长。原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励协盛(泰安)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新昌控股(中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国鹏代理审判员  王 朝人民陪审员  李宝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