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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民初10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四川艺柏雅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与四川健康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艺柏雅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四川健康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1097号之一原告:四川艺柏雅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视高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范力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骆贵娥,女,198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四川健康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耀目路32号光彩大市场三区*幢**号。法定代表人:鲜述全,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四川艺柏雅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柏雅公司)与被告四川健康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艺柏雅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艺柏雅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57元,减半收取计328元,由原告四川艺柏雅包装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巍耀审判员  王 琴审判员  杨利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依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