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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5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苑永和申请执行苏晓声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永和,苏晓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147号申请执行人:苑永和,男,汉族,1971年8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苏晓声,男,汉族,1983年11月22日出生,杭锦旗第一中学教师(挂职亿利东方学校)。本院在执行苑永和申请执行苏晓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冻结被执行人苏晓声鄂尔多斯银行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绩效工资,经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套位于杭锦旗锡尼镇锦泰苑小区3号楼2单元402室房,通过申请人谈话笔录中反应出申请人因本案标的额较小不申请评估拍卖该套房屋,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 磊 关注公众号“”